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是重要的就业“蓄水池”,不仅在保就业、稳就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,而且对于方便群众生活、促进经济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“完善就业优先政策”作出战略部署,提出“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”等举措。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发展目标,既要通过新业态创造更多适配性就业岗位,也要相应提升新就业形态的就业质量,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。
健全法律政策保护体系。从源头上研究厘清并合理规制新业态劳动关系,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,确保新就业形态案件裁判尺度统一。规范平台企业算法运作机制,公开平台工作模式、计酬方法、奖惩标准等,建立对骑手、网约车司机的防疲劳机制,建立畅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发声渠道,以保障其基本知情权和合法权益。进一步推进职业伤害试点工作,明确缴费承担责任主体和缴费区间,总结试点经验,适时制定完善有关职业伤害保障的部门性、行业性规章,使具有“不完全劳动关系”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保障。
建立协同高效的监管模式。针对新业态特点,创新监管模式,减少处罚、强制等硬性、“一刀切”式监管手段的使用,更多运用行政指导、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,强化平台用工企业的自我规制和合规经营,推动实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与企业生存发展利益的平衡。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,加强对企业用工方式的监督和合法性审查,对刻意规避监管、逃避责任的行为予以督促整改。提高政府监管力量的整体性和协同性,注重信息共享,从而避免多头执法、各自为政、监管空白。
完善行业企业自律机制。鼓励平台企业以长远发展为目标,积极承担社会责任,充分尊重和平等对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,切实增强劳动者职业归属感。引导相关企业完善行业公约和行业标准,促进企业加强自律、依法用工,自觉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用工和权益保障责任。加强企业联合会、企业家协会、工商联等新业态行业组织,行业工会与新业态行业组织协商确定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措施,包括算法优化、休息休假、劳动报酬、劳动安全、劳动保障等,完善行业自律机制,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。